《長江通商統共章程》出臺始末
《天津條約》簽訂后,中國的內河長江敞開,西方列強始可自由的“持照前往內地各處游歷、通商”,長江一帶各口岸,“英商船只俱可通行”。
弊端百出的《長江各口通商暫定章程》
《長江通商統共章程》
為盡早全面開放長江,也為鞏固和擴大“沿江貿易對英國船只一體開放的一種特權”,1861年3月,巴夏禮在闖入長江,查辦漢口、九江通商事宜時,在九江與江 西布政使張集馨簽訂了《長江各口通商暫定章程》。該章程對長江通商作出了具體規定:英國商船執有入江江照即可上駛漢口;商船來往長江,準帶兵器以為保衛之 資;長江的進出口關稅只限在上海一地完納,納完后即可在鎮江與漢口的上下游水域范圍內任便起卸貨物。章程還確認了各口對外貿易由外國領事或地方官員協同監 理的獨特的管理方式和具體辦法。
由于這個章程是英國單方面擬定,且有不少地方與條約規定不符,因此,在呈送總理衙門時,薛 煥、吳煦很不滿意。指出,第七條規定外船可“任便起卸貨物”,那各關查驗征稅不就如同虛設;第九條規定長江貿易中發生的指控事件,由“領事官扣船審斷”, 這就僭奪了原本由海關監督負責的權力;章程準許帶兵器,必然為英國商人運送武器和糧食給太平軍提供了方便。
未動根本的《長江各口暫定章程》
薛煥、吳煦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。該章程多從英方利益考慮,關稅管理設計上也存在諸多問題。因此章程實施不久,各種弊端就顯現出來。但章程已由英方單方公布實 施,無奈之下,朝廷只好主張刪除第七條、第九條,其余八條暫為試辦。但繼任英國駐滬領事密迪樂一口拒絕,事情陷于僵局。
鎮江關稅務司公館
1861年6月,代理稅務司赫德提出“長江一帶通商論”。他首先肯定了只準在鎮江、九江、漢口三處起卸貨物、設關征稅的原則,然后以目前“該三處就近有權之人”是 號稱太平天國的“賊匪”,若在這三個口岸通商,必須與之約定章程,但這樣就助長了“賊匪”的氣焰。因此,暫定章程具有現實優越性,對關稅、貿易均有利???理衙門研究了赫德的意見,于1861年10月9日公布了《長江各口暫定章程》,這個章程對比《長江各口通商暫定章程》,僅增加了外商雇傭內地船只必須具保 以及違反的處罰規定共兩條,基本實現了英商要求長江沿岸全部開放的目的。
《長江通商統共章程》終出臺
湖廣總督官文和江西巡撫毓科對《暫定章程》持強烈反對的意見,相繼上奏,要求在漢口、九江設關征稅。經反復磋商,擬定了《長江通商統共章程》,確定了“長江事宜及漢口關征收正稅、子口稅各章程。”
1862年12月5日,《長江通商統共章程》(亦稱《長江收稅章程》)正式頒布。章程共分7條,主要內容有:1、凡有英商之船在長江貿易者,只準在鎮江、九江、漢 口三處貿易,沿途不準私自起下貨物。貨物經三關進出口,均由各關查驗,自行征稅。2、凡在鎮江以上暫做貿易或由上海入江常做買賣的英國船只,在河口貿易, 均按條約及該口章程辦理。凡來往各船,如遇中國之巡查輪船查驗,應立即呈明船牌各件,查驗放行。3、凡有江照之輪船裝載土貨,需由該商在裝貨口先將正、半 兩稅一并完清,方準裝貨。
章程自1863年1月1日起實施。自此,延續兩年之久的長江設關征稅問題終于解決,長江沿岸全部開放。此后的35年中,該章程一直成為長江通商的依據。